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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21-2-25 10:55:22
认证规则
1.1 本规则用于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IMS)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规范
EIMS 认证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 EIMS 认证过程的相关责任,保证规范EIMS 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 本规则是本机构在 EIMS 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EIMS 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2.1 本机构按照GB/T27021.1/ISO/IEC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 1 部分:要求》,管理 EIMS 认证所涉及的能力和过程;
2.2 本机构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认证和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以符合公正性要求。
2.3 本机构提供的EIMS 认证可结合其他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
3.1 参与EIMS 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GB/T19011-2013 中7.2.2 所述的职业素质和 7.2.3.2 所述的通用知识和技能。
3.2 参与EIMS 认证的认证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审核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的任一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资格。
(2) 专业审核人员应经过 EIMS 相关标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EIMS 的认证依据: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5.1 认证申请
5.1.1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或其组成部分);
(2)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 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 建立和实施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5) 在一年内,未发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因负面情况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媒体曝光,或未因负面情况而被其他相关认证机构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1.2 认证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EIMS 认证申请和调查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时);
(4)EIMS 体系文件;
(5)组织基本信息以及申请认证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信息;
(6)其他需要的文件。
5.2 受理认证申请
5.2.1 申请评审
本机构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认证活动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对认证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综合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
5.2.2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未通过申请评审的,本机构书面通知申请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和完善,或不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2.3 签订认证合同在实施认证审核之前,本机构将与认证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以明确相关方的责任。
5.3 审核策划
5.3.1 审核时间
本机构根据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的相关要求,确定 EIMS 认证审核所需的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现场评审时间要求: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天)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 |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天)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 |
1-15 | 2 | 276-875 | 5 |
16-65 | 3 | 876-1550 | 6 |
66-275 | 4 | >1550 |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
注: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审核时将在场的非固定人员(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
2. 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3. 组织正常工作期间(如轮班制组织)安排的审核时间可以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但往返多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5.3.2 审核时间包括合同评审、编写审核方案、文件审核、编写审核
计划、编写审核报告、不符合项验证以及做认证决定等时间,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人日的 80%。
5.3.2 审核组专业审核人员应经过 EIMS 相关标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5.3.3 审核计划
5.3.3.1 审核组长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
5.3.3.2 若审核覆盖范围覆盖多个场所,这些场所的管理活动的诚信要素相似,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的授权和控制下,可以根据多现场组织审核抽样的有关要求,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如果不同场所的管理活动的诚信要素存在明显差异,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本机构执行的多场所抽样规则参照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有关要求。
5.3.3.3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相关过程的诚信管理情况, 现场审核将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5.3.3.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长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将通知申请组织有关变更情况,并协商一致。
5.4 实施审核:
5.4.1 审核过程初次认证审核分一阶段审核和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进行,并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的审核过程与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通用要求一致。
5.4.2 可以不进行现场一阶段情况:
(1)取得过本机构其他管理体系有效认证证书;
(2)或通过其他途径已经了解组织的情况;
一阶段非现场,通过提供资料了解组织情况,不能做为减少现场总审核人天的理由。
5.4.3 审核报告
审核组根据审核的结果,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审核报告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6)审核实施情况,以及偏离计划的情况;
(7)审核证据、审核发现、不符合项以及审核结论;
(8)审核组对是否通过或保持认证的意见。5.4.4 不符合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将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 对于一般不符合,申请组织应在一个月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 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本机构将对申请组织所 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于严重不符合, 申请组织应在 3 个月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本机构将对纠正和纠正措施作现场验证。
5.5 认证决定
5.5.1 本机构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5.5.2 当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可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EIMS 认证要求,本机构向其颁发EIMS 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依据的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5.3 当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则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
EIMS 认证要求,本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6.1 本机构将对持有本机构颁发的EIMS 认证证书的组织(获证组织) 进行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符合 EIMS 认证要求。
6.2 跟踪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当获证组织的
EIMS 发生重大变更,或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时,本机构将增加跟踪监督的频次。
6.3 EIMS 监督审核的时间根据 EIMS 认证审核时间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并不少于初次审核人日数的 1/3。
6.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满足 5.3.2 要求。
6.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应满足 5.3.3.2 要求。
6.6 监督审核时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以及其有效性;
(2)投诉的接受和及时处理;
(3)诚信目标的实现和调整情况,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绩效;
(4)诚信要素的识别、评价及管理,审核与评价的实施,失信评估与处置;
(5)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6)任何变更;
(7)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以及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8)组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的持续符合性。
6.7 对于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获证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本机构将对获证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8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按照 5.4.2 要求。本机构将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7 再认证
7.1 EIMS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向本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7.2 EIMS 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在获证组织的 EIMS 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诚信要素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
7.3 EIMS 再认证审核的时间根据 EIMS 审核时间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并不少于初次审核人日数的 2/3。
7.4 对于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获证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本机构将对获证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7.5 本机构按照 5.5 的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8.1 暂停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将当暂停其使用 EIMS
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1)EI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发生失信事故,或受到相关方关于失信的重大投诉,但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5)未能按规定间隔期接受监督审核;
(6)主动申请暂停认证证书。
8.2 撤销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将当撤销其 EIMS 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或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和资质证书;
(2)出现重大的失信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
(3)针对失信事故或相关方关于失信的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4)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
(5)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
(6)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本机构对其监督。
(7)主动申请撤销认证证书。
8.3 本机构将以书面方式通知获证组织有关暂停或撤销 EIMS 认证证书的信息和要求,并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
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对于撤销认证证书的,本机构将收回撤销的
EIMS 认证证书。
8.4 被暂停或撤销 EIMS 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9.1 EIMS 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认证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3)认证依据;
(4)证书编号;
(5)证书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本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7)证书查询方式。
9.2 EIMS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 3 年。
9.3 本机构按照认监委相关信息通报制度上报EIMS 认证证书信息。
10.1 获证组织业务范围变更时,应告知本机构,并按本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0.2 本机构根据获证组织的变更情况,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 5.5 要求做出关于是否扩大、缩小或变更认证范围的决定。相 关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获证组织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进行。
11.1 当EIMS 认证审核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结合实施时,应同时遵照本规则要求以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要求。
11.2 当EIMS 审核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结合实施时,总审核人日数按照体系结合审核计算。
12.1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申诉本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若申诉人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来说,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涉及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诚信体系策划、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等,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通过见习相关制度并由有关机构推进落实,而且还要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和持续改进。从狭义上来说,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标准: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对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控制和转移的管理技术、业务操作及相关的制度安排进行审核的一种认证服务。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旨在提升企业的资深诚信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识别经营活动中的诚信要素,分析客户及相关需求,来提升满足需求的能力并做出承诺,识别、预警、防范、控制与处置可能存在的失信风险、诚信危机和失信行为,规定相关的过程,并使其持续受控,帮助企业持续提升诚信水平。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作用:
一、提高企业诚信水平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能够提升企业资深诚信水平,帮助企业建立运行有效的诚信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平衡和协调处理社会关系,担当社会责任,进而实现持续提高企业诚信水平和信用风险防范能力的目标。
二、企业权威的信用证明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国家标准《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并由专业的信用认证机构审核认证,颁布国家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国家认监委网上予以公示,极具权威性。
三、企业信用形象示
企业可在公司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企业宣传册、企业宣传片、企业官网、媒体广告、个人名片等宣传载体中展示认证结果。
四、应用领域广泛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商务合作等活动中,作为企业信誉的有力证明。
企业申请诚信管理体系认证需要什么条件?
1.企业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文件;
2.申请方应按照国际有效标准(GB/T 31950-2015)的要求在组织内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
3.至少完成一次内部审核,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评审。
4.管理体系运行期间及建立体系前的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