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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14 0:36:45

认证说明

GB/T19001-2016/ISO9001:2015和GB/T50430-2017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


GB/T50430-2017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该《规范》于2017年5月4日发布(住建部第[1539]号),2017年10月30日正式出版发行,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原编号GB/T 50430-2007标准作废。


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产生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提升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作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技术基础文件,在2007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基础上,结合ISO 9001:2015质量管理标准新理念,立足中国建筑业工程施工企业特色和行业需求,打造更专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出台了GB/T 50430-2017新版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建筑业企业在专业领域深化认证的方面敏捷跟进国际步伐,对中国建筑施工领域的认证将是又一个里程碑意义的开端。


《规范》的特点和价值


1、《规范》确定了施工企业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行为准则,是施工和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保证。本《规范》关注活动,更关注结果。

2、《规范》与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兼容性强,相比其更易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相结合,更具针对性、专业性,更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从而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自律和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和落实质量责任,促进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3、《规范》是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本土化、行业化和具体化,更加符合中国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加符合中国的工程建设法规和惯例,更加清晰明确,利于掌握和认证应用。


新《规范》内容变化主要有

● 补充了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新增加的内容

● 增加和调整了部分术语,包括质量信息、施工机具与设施的重新界定

● 调整了部分章节名称和结构,将原来的12章与13章整合为一章,管理要求的内在联系与逻辑更加合理

● 删除了部分不协调的内容

● 明确把施工详图设计纳入工程设计范畴

● 强化了规定要求的适宜性与可操作性

● 质量管理的风险预防贯穿规范始终

认证范围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
认证用标准: GB/T19001和 GB/T 50430  

大类

中类

小类

业务范围分类名称

28  



 建设业  


 28.02  


 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的建设  



 28.02.00  

 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的建设  


 28.03*  


 道路和铁路的建设  



 28.03.01  

 公路工程建设  



 28.03.02  

 铁路工程建设  



 28.03.03  

 桥梁和隧道的建设  


 28.04  


 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  



 28.04.01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  



 28.04.02  

 电力和电信用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  




 电力工程建设  




 通信工程建设  


 28.05  


 其他土木工程项目的建设  



 28.05.01  

 水利工程的建设  




 港口与航道工程建设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28.05.0*  

 其他未另分类的土木工程项目的建设  




 矿山工程建设  




 冶金工程建设  


 28.06  


 拆除及场地准备  



 28.06.01  

 拆除  



 28.06.02  

 场地准备  


 28.07  


 电气、管道和其他建筑安装活动  



 28.07.01  

 电气安装  



 28.07.02  

 管道、供暖和空调系统的安装  



 28.07.03  

 其他建筑安装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  




 机电工程建设  


 28.08  


 建筑装修和装饰  



 28.08.01  

 抹灰  



 28.08.02  

 木工安装  



 28.08.03  

 地面和墙壁覆盖  



 28.08.04  

 涂装和玻璃安装  



 28.08.05  

 其他建筑装修和装饰  


 28.09  


 其他专业建筑活动  



 28.09.01  

 屋顶工程  



 28.09.02  

 其他未另分类的专业建筑活


证书样本

中文不带CNAS标志样式

中文带CNAS标志样式

认证标志

1.1认证证书和标志介绍

1)认证证书:秉奕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称BYICC)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所颁发的证明文件,有效期三年。BYICC可颁发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

2)认证标志:BYICC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所给予的认证标志。

秉奕认证/BYICC认证标志

 

1.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组织可在对内、对外的各种宣传场合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以增加市场竞争力,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1.2.1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应符合BYICC的要求,不得使BYICC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1.2.2获证组织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管理体系认证只能证明其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得利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并确保使用的认证标志与组织管理体系依据标准一致。

1.2.3可在传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如文件、信笺、名片和有关宣传等材料)中按上述要求影印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不能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上,或以任何其他可介绍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可在宣传材料、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本组织通过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本组织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声明。

1.2.4 对于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管理体系的认证,由于检验报告或实验室报告被视作产品,因此认证标志不能使用在这些报告上。

1.2.5 获证组织可单独使用BYICC认证标志。

1.3获证客户不得使用CNAS认可标志和IAF国际互认标志。

1.4标志在有关文件、广告等宣传材料上使用时,标志必须完整、清晰,标志应按同比例放大/缩小并保持原色,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1.5如果认可被中止,按照BYICC采取的所有合理的步骤,获证组织应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带有认可标志的文具和宣传材料。在其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按照BYICC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1.6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定期需接受BYICC对其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获证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实材料,报BYICC合同评审,根据情况采取书面评审或现场审核的方式予以证实,经认证决定后予以换证:

A. 依据的标准变更;

B. 证书持有者变更;

C. 体系覆盖范围变更;

D. 上级主管部门对认证证书内容的有关规定变更;

E.引起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其它情况。

1.7 依据ISO9001标准实施质量体系认证的获证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明确其主要删减内容。

1.8 在桌牌、铜牌及其他场所使用认可标志时,其使用期限等同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9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1.10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1.11为防止错误地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获证组织在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填写《认证标志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将使用方案报BYICC审核部备案,经BYICC核查符合规定后,准予备案并发放批准通知,获证组织的方案经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如未经BYICC批准备案,获证组织因不当或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而造成的法律责任与BYICC无关。

1.12 BYICC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中的问题。

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规定        (表3)

序号

宣传、使用载体

认证证书及各标志的使用

认证证书

宣传语

认证标志

认可标志

IAF标志

1

宣传材料(手册、图片、广告、网页等)

可展示认证证书或其影印件。

可以使用

例:本组织通过了质量/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本组织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GB/T50430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等

可单独使用,在认证标志下方注明认证注册号。

暂无,不可使用

暂无,不可使用

2

产品及产品包装

不能使用

同上

不能使用

暂无,不可使用

暂无,不可使用

 


认证收费

目的

为严格执行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认证机构诚信经营规范,指导 BYICC 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一、各体系最低限价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体系内员工人数

收费要求

初审

监督

复评

1-65

12000

5000

8000

66-125

18000

6000

12000

126-275

21000

7000

14000

276-625

28000

9333

18667

626-1175

32000

10667

21333

1176-1550

36000

12000

24000

1551-2000

40000

13333

26667

2001 人以上

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 2400

2、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体系内员工人数

收费要求

E:高复杂程度O:一级风险

E:中等复杂程度O:二级风险

E:低复杂程度

O:三级风险

1-30

初审

监督

复评

初审

监督

复评

初审

监督

复评

16000

5333

10667

14000

4667

9334

12000

4000

8000

31-100

25000

8333

16667

23000

7667

15333

21000

7000

14000

101-275

30000

10000

20000

28000

9333

18667

26000

8667

17333

276-500

38000

12667

25333

36000

12000

24000

34000

11333

22667

501-875

46000

15333

30667

43000

14333

28667

40000

13333

26667

876-1550

54000

18000

36000

51000

17000

34000

48000

16000

32000

1551-2000

62000

20667

41333

59000

19667

39333

56000

18667

37333

2001 人以上

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 2400

注:1、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 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 65%

2、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 1/3,复评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

3、以上为各体系最低限价,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优质优价原则。最低限价中包含申请费、审定注册费、年金,不含交通费及食宿费;

4、以上限价金额为最底限收费标准,可酌情向上取整;

5、复评多体系结合最低限价为上表对应各体系的初审最低限价乘相应的对应体系系数(二体系 0.75% 三体系 0.65%)乘 2/3,复评多体系结合的监督费用的最低限价为初审结合费用最低限价的 1/3。例,复评申请组织体系内人数为 80,申请 QMS/EMS 双体系认证,EMS 为中等复杂程度,认证收费计算方法为:复评认证费用:(18000+23000X 0.75 X 2/320500 复评监督费用:(18000+23000X 0.75 X 1/310250

二、特殊情况下,可低于最低限价的典型情况有:

1、申请组织为社会福利型、公益型组织,如敬老院、孤儿院等,各体系最低收费可在正常最低限价的基础上最多优惠 20%;

2、申请组织规模小,QMS 申请组织体系内人数小于 65 人以内、EMS/OHSMS 申请组织体系内人数小于 30 人以内时,可按组织管理体系内实际人数所对应的相应的人日数 X3000 /人日+申请1000 元+审定注册费 2000 监督按 3000 /人日 X 对应人日+2000 元/年金。但需核实申请组织填报体系内人数的真实性,如申请组织虚报体系内人数,导致减少人日数及认证收费则视为违反最低限价要求。

3、属于以上典型情况时,组织需在申请书上据实标明体系内人数并自我承诺真实性,客户经理进行核实,合同评审员予以评审后,报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签订低于最低限价的认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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